2006年8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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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条意见服务新农村建设 53个措施落实“三项承诺”
浙江省高院真抓实干赢得民心
本报通讯员 王亚飞 方铮 本报记者 蒋东晓

  今年4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省委书记习近平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并作出了重要批示:“省高院的这个《意见》,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出台及时,很有必要的。希望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以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打造‘法治浙江’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省委副书记周国富、夏宝龙也分别作了重要批示。省高院党组还成立专门课题组,就人民法院如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问题进行调研。在广泛征求全省各级法院意见的同时,还听取了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建议,最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共有38条。
  7月17日,省高院又出台了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53条具体措施,这是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应勇院长提出的“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三项承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规范司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主线。
  省高院一件一件真抓实干的措施,在全省法院系统掀起了公平正义的风暴:杭州市中院、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等各级法院的打“老赖”行动;萧山区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绍兴法院让困难群众可以免费打官司……都让老百姓看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心真情。

  提供司法保障 创建平安乡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的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是指导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指导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省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干警认真学习省委决定,认识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们认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是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良好的治安环境,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条件。其次是必须瞄准提升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在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等方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同时还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充分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司法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要为农村布局规划、环境整治、公共服务体系等建立健全有力的司法保障。要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审判是法院的中心工作,也是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主要的途径。因此要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宗族恶势力以及其他形式的乡霸、村霸、地霸、路霸,增强农民群众安全感,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干扰基层选举、把持基层组织、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社会秩序,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以及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
  同时,他们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要制止家庭暴力、遗弃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不道德行为,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家庭美德。对涉及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环境治理、村镇规划等民事、行政纠纷,要审理好这些案件,努力维护农村稳定和谐。
  他们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全力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落实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制度,协助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我省农村市场经济比较活跃,商事纠纷日趋增多,加大农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农村市场交易安全,是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又一个重点。着重审理好涉及村办企业、农业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承包、转制等案件,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审理好涉及农产品产地标识和知名品牌保护等知识产权案件,为农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审理好农村金融纠纷案件,促进农用资金的有序流通;审理好农产品销售和服务、旅游消费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
  他们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重点,规范农村劳动市场。对于农民工因追讨工资、工伤赔偿等提起的诉讼,要一律给予缓、减、免交诉讼费,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凡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工程款,如工程欠款事实清楚,且合并审理导致诉讼周期过长,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涉及工资和劳务报酬部分,先行判决。
  他们大力开展巡回办案,上门立案,就地审理。在农忙季节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实行弹性工作制,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次数,努力实现由“以法院作息为中心”向“以农民作息为中心”的转变。把司法救助的重点放在农村,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农民当事人,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农村残疾人、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等,一律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省高院还特别规定,对农民当事人一律免收申请执行费,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
  我省相当部分农民群众因受文化教育、法律素养等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程序、法律知识知之不多,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手段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这些农村当事人,要通过建立导诉制度,切实加强诉讼指导,主动告知诉讼权利,提示诉讼风险,讲解诉讼常识,引导和帮助他们正确行使权利,妥善解决纷争。
  他们要求基层法院和法庭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法进乡村、进农户、进企业、进学校的“四进”活动,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开展“四进”活动,要和巡回审判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就地开庭审判,以案说法,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和创建“平安乡镇”、建设“民主法治村”结合起来,通过办法律夜校、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民懂法、守法、用法。

  打造法治浙江 承诺必须做到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法治浙江”的任务,应勇院长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中,承诺“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
  对打不起官司的经济困难群众,他们积极提供诉讼便利。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因假种子、假化肥等受损害以及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农村当事人,可免交和缓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一律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等急需救助的,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予以必要的司法救助。
  为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 他们规范司法行为,严格管理制度,排除非法干预,杜绝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除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实行随机滚动分案。对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各个环节衔接顺畅,运转高效。并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高二审开庭率。为提高当庭审判率,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法律适用明确,合议庭意见一致的,一般当庭宣判。他们要求裁判文书应加强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充分阐述裁判的依据和理由,提高裁判的说理水平。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判决宣告后,当事人有疑问的,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解答和说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并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完善调解工作机制,贯彻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的工作思路,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他们还完善申诉信访制度,着力做好初访接待工作,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联动制、限期办结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确保信访案件高效处理。
  他们还对法院离任人员严格执行限制从事诉讼业务的规定。法官、执行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执行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执行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院、执行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诉讼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
  为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他们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执行机制建设,加大执行力度,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比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代价,促进执行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对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抗拒、逃避执行的,加大制裁力度,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拘传、搜查,罚款、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及时有力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为克服消极执行现象,他们推行易人执行制度。他们还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他们还实行执行告知制度,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并把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办法、执行进程与措施、执行风险、执行财产分配等情况全部向当事人公开,及时告知,以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他们还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其高消费、出国、出境等活动,并将有关失信记录提供给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执行工作的信用环境。
  为确保“三项承诺”落到实处,他们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的监督,及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议案和提案,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纪执法监督员旁听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审理,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并定期召开意见征询会,听取社会各界对落实“三项承诺”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